为了认真落实“长沙城区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件精神,规范生育保险病人在我院就医,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特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医院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长沙城区生育保险病人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并设专干经办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医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全民医保暂行管理制度》。
三、专科医生接诊生育保险病人,应主动告知妊娠期满20周后持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障中心进行生育注册。
四、湖南省、长沙市生育参保人员严格执行《生育保险统筹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出院时,医生根据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准确归类。灵活就业、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补助。
五、湖南省、长沙市生育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时,发生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和围产期严重并发症等病种的,由医生填报《长沙城区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特殊情况申报表》报医疗保障中心,经相关医保局审核确认,按核定金额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六、长沙城区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有特殊医疗服务需求时,医生在执行前向本人或家属解释清楚,逐项填写“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签字确认后方能执行。
七、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全程监管生育保险病人的医疗费用和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八、长沙城区生育保险管理纳入医院医保综合考评,专干负责根据《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和《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实施细则暂行规定》采取月考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临床科室进行综合考评。
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科室、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