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服务产出
|
价格构成
|
加收项
|
扩展项
|
计价单位
|
计价说明
|
备案价格
|
备注
|
|
1
|
013313000150000
|
阴道紧缩手术费
|
通过手术紧缩阴道壁。
|
所定价格涵盖手术计划、术区准备、消毒、加固、缝合、处理用物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
|
次
|
实行市场调节价。
|
4800
|
湘医保发〔2025〕57号
|
|
2
|
013112020100000
|
导乐分娩
|
由专业人员给予孕妇导乐相关知识讲解及陪伴,进行合理用力及分娩配合指导。
|
应用呼吸减痛、分娩球、腰骶按摩、自由体位等非药物方法减轻分娩疼痛、协助产程进展,给予产妇生活照护和陪伴,在导乐过程中随时观察产程进展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
|
次
|
市场调节价
|
1500
|
湘医保发〔2025〕57号
|
|
3
|
013112020110000
|
亲情陪产
|
产妇在孕产过程中,由医务人员指导家属进入产房陪同孕产,直至胎儿娩出。
|
陪产过程中所需的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
|
次
|
市场调节价
|
400
|
湘医保发〔2025〕57号
|
|
4
|
011106000040000
|
会诊费(远程会诊)
|
指因患者病情需要,邀请方和受邀方医疗机构通过可视视频实时、同步交互的方式开展的远程会诊。
|
所定价格涵盖通过互联网远程医疗网络系统搭建、维护、邀约、应邀、可视视频实时同步交互、资料上传、问诊、阅读分析检查检验结果、在线讨论病情、提供诊疗方案、出具诊疗意见报告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
|
日
|
1.按照受邀方医疗机构标准收费。
2.收费范围限国卫医发〔2018〕25号《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准许开展的诊疗服务。
3.护理、药学不作为单独临床学科计价。
|
单学科 440 元,多学科600元
|
湘医保发〔2025〕58号
|
|
5
|
011107000010000
|
上门服务费
|
根据患者需求,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前往患者指定地点为其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
|
所定价格涵盖医疗机构派出医务人员的交通成本、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
|
次·人
|
1.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2.计价单位“次·人”中的“人”是指每名专业人员。例如由1名医师、1名护理人员同时提供上门服务的,收费为“上门服务费”价格×2。
3.“上门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以质量安全为前提,为各类群体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收费采取“上门服务费+医疗服务价格”的方式,即上门提供服务本身收取一次“上门服务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收费适用本医疗服务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不再以“上门+某服务”的方式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4.对于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已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渠道的,不得额外收取上门服务费。
|
200
|
湘医保发〔2025〕58号
|
|
6
|
011109000020000
|
救护车转运费
|
指医疗机构(含120急救中心)利用救护车转运患者的使用费用。
|
所定价格涵盖含救护车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折旧费、消毒费、油耗、司机劳务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01高层人力转运
|
|
公里
|
1.本项目按照基础费用和里程费用相结合的计价方式收费。
2.急危重症需要使用ECMO、有创呼吸机等生命维持系统带机转运的,按照“救护车转运费+相应设备治疗价格项目”计费。
3.非急救转运参照本项目收费。
4.高层无电梯的人力转运,医疗机构可自主定价。
|
基价40元/车次,里程费8元/公里(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只计单程);跨地级市转运,按12元/公里收取费用(里程只计单程,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费。
|
湘医保发〔2025〕58号
|
|
011109000020001
|
救护车转运费-高层人力转运加收(加收)
|
|
|
|
|
次
|
|
按搬抬人员数量及楼层计价,如搬抬人员1名,3楼(含)以下30元,3楼以上每增高1层加收5元;搬抬人员2名,3楼(含)以下60元,3楼以上每增高一层加收10元。有电梯且能正常使用的,不得加收高层人力转运费。
|
|
7
|
011105000010000
|
床位费(单人间)-家庭化产房
|
指住院期间为患者提供的单人病房及相关设施,可提供用于家属陪护、独立卫浴等需求的相关设施。
|
所定价格涵盖床单位必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腕带、病人服装、文档资料及管理、床单位设备及布草、独立卫浴、能源消耗、医疗垃圾及污水处理、病房控温设施及维护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
|
床位·日
|
单人间床位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院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未达到本条所列服务产出要求的单人间,收取床位费从严把握,或暂时按原政府指导价。
|
1600
|
湘医保发〔2025〕58号
|
|
床位费(单人间)-新家化单人间
|
600
|
|
床位费(单人间)
|
200
|
|
床位费(单人间)(普通)
|
160
|
|
床位费(单人间)(内)
|
120
|
|
床位费(单人间)-套间
|
360
|
|
床位费(单人间)-套间(小)
|
300
|